中翻日
國安法2-1條是不是違背「明白性原則」
20171220-新黨講話人王炳忠20日針對昨日檢調搜刮一事,召開記者會說明。(顏麟宇攝)
新黨講話人王炳忠(顏麟宇攝)
*作者為議員助理
在刑事訴訟程序的「偵察階段」,最典型的律師在場權不過是詢問被告或犯法嫌疑人(刑訴245條第2項)、查察官進行堪驗(第214條第2項)或詢問鑑定人(第206條之1第1項)等景遇。可是律師在場權也不該無窮上綱認為毫無控制 翻譯可能,例如第245條第2項但書就明定,如果有事實足認律師在場有波折國家秘要或有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信用之虞,或其行為不妥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,得限制或制止之。此外,第214條及第206-1條也劃定:「如有需要,得通知當事人、代辦署理人或辯解人參與」,也就是說,對於律師能否參加伴隨,檢察官是具有裁量的空間。
王炳忠案檢方顯無顯著違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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